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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第一中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兰州第一中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做到机制完备、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内容准确。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教研处,负责协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协同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建设、管理信息公开网站;

(六)推进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定期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提出整改意见;

(二)组织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信箱和信息公开意见箱。

第八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其职责是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对学校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内设机构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如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审查。

第九条 内设机构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内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依其性质划分为三类: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信息。在公开信息时,应当明确信息的性质、公开的范围和途径。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相关制度、年度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等基本信息;

(二)招生,考试与录取等招生考试信息;

(三)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等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四)干部任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人事师资信息;

(五)专业设置和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计划,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教学质量信息;

(六)学籍管理,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学生奖励处罚办法,学生申诉办法等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七)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等学风建设信息;

(八)学位评定基本要求和评定办法,同等学力人员审查和学历水平认定办法,学科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学位、学科信息;

(九)中外合作办学情况、交流学生管理相关规定等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十)巡视反馈意见,落实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等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除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在一定时期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公开。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校报校刊、校内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政务系统等校内媒体;

(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站等校外媒体;

(三)年鉴、会议纪要等文字方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师生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内设机构信息,由内设机构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定期组织信息公开评议。建立健全信息公开评议制度,邀请党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师生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学校及内设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认为学校或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举报,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内设机构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经移交档案管理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